李立银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民间借贷)
来源:李立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1
浏览量:97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上诉人、、的委托,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次庭审。根据庭审情况,依据法律、各方当事人递交的证据和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第一、原审没有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一)错误:

1、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3-16行的表述是非常错误的:上诉人只在20、、年、、月、、日被胁迫写过借条,并非该部分表述的“以其妻兄急需治病向原告、、岳父、、借款、、、元、、、”。

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基本上都是将被上诉人的一审诉状之诉求照抄一遍而已,其在未进行审查之前首先主观上已经确认了上诉人的借款事实!

2、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5行“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条”之表述是错误的:

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自己也已经确认了不认识上诉人,上诉人只认识、、、,是、、、强迫上诉人写了一份给、、、的借条,借条说借到了一个上诉人根本不认识的人的款项、、万元!上诉人从无写借条给过被上诉人本人,希望二审法庭明察!

(二)遗漏:

1、原审在查明了另案、、及、、强迫黄、、签字时(参见判决书第7页第2自然段),没有对该事实做出法律上的认定:即一个有瑕疵的借条是否有效?既然是、、的借款为何另案、、及、、却来强迫他人签字?等等关键事实原判决却回避了。

2、没有查明是否有交付借款的事实:退一万步讲,借条也只是一个“合同”而已,履行才是合同最关键的部分,原借条中并未出现“现金”的字样,加之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将任何款项交付给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是否有交付借款的事实是原审必须查明的内容。

3、没有查明上诉人向警方的报案在案件审理中的主要作用:上诉人报案最主要的目的是向警方求助被他人强迫书写过借条!至于警方暂时没有查明是否属于、、事宜那是警方还有待破案的,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既然有当事人报案说被他人强迫写借条,则法院就应当将案件的审理重点转向双方的关系、交易的习惯、金额的支付方式、借条本身的瑕疵等因素综合考虑断案。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原审在没有任何证据考究的基础上,在“审理查明”部分直接引用了被上诉人诉状的内容认定上诉人有借款的事实。

第二、原审没有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借条的情形下就断定上诉人赔偿的事实是错误的:

如前所述,借条只是一份“合同”而已,况且借条中并未出现“现金”字样,因此,是否交付借款的举证义务应当由被上诉人来承担。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列举了我国各地高院审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希望二审法庭纠正一审的错误。

第三、从一审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无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从本案来看,另案、、(被上诉人的岳父)说将被上诉人的钱借给上诉人,而且交钱时只有二人在场。那么既然被上诉人都不在场,为何知道上诉人借了他的钱?再说“钱”在我国并不是记名的,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委托另案、、将款项借给上诉人,那么、、为何能够实际将款项“借给”上诉人且还“约定”了高额利息呢?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一审无诉讼主体资格。

第四、被上诉人递交的借条在形式上存在瑕疵,逼迫他人书写的痕迹非常明显(案件相关人已经确认胁迫黄、、所写),因此,该借条已经失去了证据意义,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应当属于无效证据。

第五、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错误,同时适用法律错误:

鉴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根本不认识、且借条有篡改及上诉人报警等诸多事实,一审法庭应当将是否有交付借款的举证义务交由被上诉人承担。同时,原审没能结合我国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在充分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断案,适用法律错误(鉴于在上诉状中已有阐述,在此不予重复),希望二审法庭明察。

第六、原审对于争议焦点的归纳不够全面,至少还应当将“借条是否被胁迫及、、是否收到过借款”作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从一审上诉人及黄、、递交的证据来看,主要证实了被他人胁迫写过借条(借条本身的篡改痕迹;门口的油漆还债字样;报警内容;证人证言等各证据证实)及从无收到过借款的事实!至于买、、那是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写借条的原始动机。因此,纵观本案始末,应当将是否被胁迫及是否收到过款项作为案件的审理焦点之一。可是从原判决书来看(参见第8页第1-2行),其所列的争议焦点时不够全面的。

第七、原审程序严重违法,希望二审予以纠正:

纵观一审7、、7、、8、号判决书来看,不但开庭时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参加开庭,而且就连这几个案件的判决书的书写结构也都大体相似!同时,在一审庭审中各原告互相交叉替别人回答问题(他们之间没有代理关系)也被一审法庭认可!

程序正义乃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根本保证,原审法庭竟然将毫无联系的案件合并审理且交叉讯问当事人,各原告又互相交叉替别人回答问题,造成了一个非常混乱的庭审局面!并致使三个被上诉人形成“攻守同盟”,这令上诉人是难以忍受的。在此希望二审法庭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75条等规定纠正一审的错误。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法官予以参考,谢谢!

此致

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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